針對今日有關媒體報道的“8月工資個稅征收出現兩種解釋”等內容🪿,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再次就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問💤:按照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適用新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5️⃣,在實際操作中如何適用?
答: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通過後,國家稅務總局製定下發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並在稅務總局網站發布了46號公告及政策解讀稿。
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您能否舉例說明一下?
答: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並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余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個人所得稅法在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及繳納方面有何規定𓀜?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也就是說🪅🛗,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並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解繳稅款入庫🍅。
問:您如何看待相關媒體的報道?
答:稅務部門非常重視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內容的貫徹執行情況,我們也註意到了相關媒體的報道。在此💂♂️,要告訴大家,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的規定在政策銜接上是統一的🍐🙆🏿♂️、明確的🚛。各級稅務機關將認真貫徹執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和46號公告🙏🏽,加強稅法宣傳🧙🏽♂️,認真解答納稅人的咨詢和疑問➗,切實優化納稅服務,做到依法征稅。同時🛻,也提醒廣大扣繳義務人🧑🏽🚀,要學習並理解好稅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