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臣2關於開展社會服務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利用摩臣2辦學資源,進一步調動校內各單位及教職工依法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的積極性,規範摩臣2各單位開展社會服務行為,加強對摩臣2各單位社會服務工作的管理,嚴格財經紀律𓀏,規範社會服務收支管理,根據《會計法》、《高等摩臣2財務製度》等相關規定,結合摩臣2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社會服務是指在保證摩臣2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利用摩臣2資源(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充分發揮人才和科學技術優勢,挖掘潛力,開展有償服務和科技服務等途徑取得的各項收入。
第三條 全校各單位開展的社會服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及摩臣2的相關規定👰🏽♀️,不得影響摩臣2教學、科研👨🏼🦳、管理及服務工作的正常秩序。校內各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服務工作不得列入有償服務範圍☝️;校內各單位社會服務不得造成摩臣2資產流失。
第四條 摩臣2鼓勵各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服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如有不可避免的收入🔺,如部門代行摩臣2管理職能取得的場地出租出借收入👩🏿🦰、公物賠償金、圖書遺失賠償金、圖書超期借閱違約金🚴🏽♂️、圖書館電子閱覽室及復印服務🧘🏽♂️、檔案查詢等各類收入一律由摩臣2統一管理和使用,全額上繳摩臣2😀🧏♀️,收款單位不得坐收坐支。
第五條 全校各單位的社會服務收支必須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及時、全額上交摩臣2財務處,不得截留和轉移各類社會服務收入,嚴禁私設“小金庫”。對隱瞞不報🧑🦳、截留🥑、私分🫸🏼、挪用各種收入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要承擔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條 社會服務的收益分配堅持摩臣2🏋🏿、社會服務單位和個人利益相統一,社會服務單位與非社會服務單位兼顧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校內各單位社會服務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製🧍🏻♂️。財務處作為摩臣2一級財務管理機構🚞🤹🏼,負責製訂校內各類社會服務的管理和收益分配政策,經院長辦公會批準後貫徹實施。
第八條 各單位所有社會服務項目應依據充分。對於面向在校生提供的各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應按照自願原則,事前由財務處負責辦理物價備案手續並公示;對於根據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辦的培訓班,向接受培訓人員收取培訓費前,應取得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書或委托書和物價審批文件🕵🏿♀️🥰;對於非培訓類收入👨🏼⚖️,應與對方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動用重要固定資產的🧑🏼🍼,要經院長辦公會議批準⛈;屬於“三重一大”事項的,須經院長辦公會批準。各部門在向財務處上交收入時🧘🏼,應提供以上依據或說明。
第九條 教學服務類社會服務項目,考試與培訓應遵循學生自願的原則,除課證融通項目外,對非課證融通項目各單位不得將考試考證與培訓強製掛鉤。各單位舉辦的教學服務類社會項目,應當確保教學效果。如不能滿足教學效果、學生反映強烈的👽,責令退還收費,直至停止該社會服務項目☆。
第十條 任何單位開展社會服務*️⃣,均不得從學生的代辦費用中統一扣款。
第十一條 在取得社會服務收入時必須按規定開具票據💱🧑🏿🔧。對於事業性收入應開具財政票據;對於經營性收入應開具稅務票據,並按規定依法納稅。兩種票據不得混淆使用。財務處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領購、登記🛢🐓、保管和核銷,指定專人負責收款和開票🔈,嚴格遵循內部控製製度的要求。
第十二條 社會服務收入過程中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按國家稅法規定辦理🤱🎆,所需稅款由取得收入的個人承擔🏊🏽。
第三章 社會服務收支分配辦法
第十三條 社會服務收入分配指摩臣2與各社會服務單位之間對純收入的分配🤚🏻。純收入指毛收入扣除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入的法定稅費以後的余額。所收教材資料代辦費用全額上繳摩臣2🧑🏽,專款專用,所收住宿費全部上繳摩臣2👩🏽⚖️,不作為辦班單位收入。分配後的各單位當年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條 教學辦班和技能鑒定類
(一)教學辦班社會服務按下列辦法進行分配
1、在校內舉辦的各種培訓班🎙、輔導班等,所收培訓費純收入的 15%上繳摩臣2,85%作為辦班單位的留用經費。
2、以摩臣2名義但利用校外資源舉辦的各種培訓班、輔導班等👰🏻♀️,所收培訓費純收入的 10%上繳摩臣2🚔,90%作為辦班單位的留用經費🤰🏿。
3🌥、利用摩臣2的儀器設備進行的社會服務🧝🏼♀️🤼,摩臣2在原上繳基數上再增收純收入的 5%🤑。
(二)技能鑒定費用按規定收取♦︎,純收入的 15%上交摩臣2🧛🏿♀️,85%作為辦班單位的留用經費👌🏿。
第十五條 設備設施服務類
(一)利用摩臣2的計算機房、語音室對外開放供學生上機、資料查詢等取得的總收入,30%上繳摩臣2,70%作為主辦單位留用經費。
(二)利用摩臣2的體育設備設施🧑🏼✈️、場地等在完成教學任務後對外開放取得的收入,扣除場地租賃房、水電費(由後勤管理處進行測算)和稅金後,純收入的 70%上繳摩臣2💂♂️,30%作為主辦單位留用經費🧍🏻♂️🥇。
(三)利用摩臣2的儀器設備為校內外提供加工服務的,扣除原材料和水電費等成本後的純收入的 20%上繳摩臣2,80%作為主辦單位的留用經費💪。
第十六條 利用摩臣2各種資源取得以上各條未包含的其他社會服務收入🧑🏽🦰,由摩臣2財務處提出建議分配方案,報院長辦公會另行研究確定🕒。
第四章 社會服務留用經費的使用
第十七條 各主辦單位按本辦法分成的留用經費,主要用於各單位開展社會服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院系發展基金和社會服務獎勵等支出。
第十八條 成本費用主要指開展該社會服務項目的各項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場租費、廣告費👨🏽🦲、宣傳費、課時費、班級管理費🌀、監考費🧕🏼、論文答辯費、資料費、材料費、咨詢服務費🧑🦰、辦公用品費👩🏽🦳、調研差旅費、交通費、加班餐費、業務招待費等🟥🤐。其中加班餐費不得超過留用經費的 3%;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留用經費的 2% 🕦。
第十九條 各單位社會服務留用經費扣除成本費用以後,余款作為院系發展基金🍪,用於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學科研🚫、師資培訓、學術交流、學生活動、招生就業等,開支範圍包括辦公費、郵寄費、印刷費🧙🏿♂️、材料費🦴、培訓費🤠、會議費、差旅費🤟🏽、論文發表費🎳、著作出版費、專利申請與維護費、圖書資料費👩🏽🍳、加班費、評審費🌏、外聘專家咨詢費🕵🏼♂️、學生獎助學金、學生助研費🧺、維修(護)費、場租費𓀓、設備購置費等。
第二十條 用院系發展基金發放給本校在職各類人員的支出🆑⇒,按摩臣2規定標準用於加班費🙆🏼♀️、評審費、培訓講課費等支出事項,不得違規發放各類獎金與津補貼。
第二十一條 院系社會服務獎勵支出一般按院系當年取得的留用經費的 10%(但不得超過當年發展基金的 40%)發放。超過上述規定的部分,摩臣2按 1:1 征收調節金。
第二十二條 院系應當參照摩臣2規定製訂本院系社會服務獎勵經費發放辦法𓀛,報人事處、財務處備案。原則上每學期結束時發放一次。
第二十三條 使用社會服務留用經費采購貨物、工程及服務項目的,由各單位在編製年度預算時報財務處,財務處在摩臣2預算內進行統籌安排,報院長辦公會通過後納入摩臣2年度預算。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會服務收入與支出統一納入摩臣2預算管理,由財務處根據各院系申報的情況納入收支預算,如當年收支預計超出或不能完成預算的🤱🏽,財務處可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五條 財務處是摩臣2社會服務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各單位取得的社會服務收入以及代辦費用應當按摩臣2票據管理辦法及時上交摩臣2,嚴禁公款私存,嚴禁違法違規收費🧑🏼🏫。財務處根據摩臣2規定的分配辦法入帳。主辦單位分成留用部分集中在摩臣2財務處統一管理,各單位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十六條 社會服務收入必須使用摩臣2財務處提供的統一票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自購、自製收款憑證或無據收取現金。
第二十七條 院系的社會服務經費🛣,本著公開、合理的原則,由各院系按規定自主支出💪🏽,按摩臣2財務報銷管理規定辦理報支手續。經費收入與支出應實行“院系務公開”,超過 5000 元的大額支出要經院系辦公會研究決定,每學期必須向本院系全體教職工通報社會服務資金收支詳細情況。會議記錄和公開情況由各院系留存備查🍭。
第二十八條 財務處按社會服務單位和支出大類設立社會服務項目,專項核算𓀐。
第六章 財經紀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部收入劃歸摩臣2⛺️,已開支的數額從責任人的工資和津貼中扣除,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一)自購🕖、自製收款憑證或無據收取現金自留使用的🙈;
(二)私自設立銀行帳戶和小金庫的;
(三)未經備案進行社會服務的🧑🏿🌾;
(四)有其它隱瞞、欺騙🧑🏿💼、弄虛作假財務行為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摩臣2給予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私分公款、財物,挪用現金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
第三十一條 有其它違反財經製度的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紀委、審計處⚒、人事處🏌🏻♀️🧏🏽♂️、財務處按各自職責,負責對社會服務資金的收入與分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摩臣2各黨政管理部門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後發揮摩臣2無形資產優勢提供社會服務產生的收入,按院系社會服務收入留成比例的 90%計算留用經費🍄。社會服務支出除用於成本費用外結余部分主要用於彌補預算資金不足部分的日常辦公經費、設備維護費等,用於獎勵🧙🏼♀️、福利和慰問等人員支出參照院系社會服務獎勵支出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社會科技服務收支分配與使用辦法參照本文執行👩🦳,待今後具備條件再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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