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用人單位有什麽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正常經營且依法納稅的用人單位,適用居住證積分政策。非註冊在本市企業的在滬辦事處、部門,未實際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未在滬繳納企業稅的在滬分公司等,不屬於居住證積分政策適用範圍。
二、哪些人員可以申請《上海市居住證》積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並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可以申請積分。持證人在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時,申請當月應處於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
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中年齡指標分值是怎麽算的?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具體積分標準如下: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申請時年齡小於43歲(含43歲),即可達到最高分值30分。
四、《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中“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指標分值是多少?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五、《上海市居住證》積分中技能人員職業工種有什麽要求?
申請積分的技能人員職業工種應當符合本市緊缺急需高技能人才職業目錄,具體以本市按照相關規定統一向社會公布的為準。
六、《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中的遠郊重點區域指哪些?具體積分規則是什麽?
遠郊重點區域是指臨港新片區、“五個新城”、南北地區重點轉型區域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
對持證人在臨港新片區工作並居住的,可予以專項加分,即每滿1年積2分,滿3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為20分。對持證人在“五個新城”、南北地區重點轉型區域工作並居住的,予以專項加分,即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分,最高分值為20分。
七、《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中的表彰獎勵指什麽?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委、市政府批準並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中的一票否決指標是什麽?
持證人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上海市居住證》積分資格。其中嚴重刑事犯罪指宣告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九、申辦積分時是否需要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對於能夠通過調用電子證照、數據共享等方式核驗相關申辦材料信息的,可免於提交紙質申辦材料。在外省市工作期間獲得的三級及以上技能等級證書,須通過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或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查詢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