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關於將本市大學生納入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通知
滬人社醫發(2011)45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文件精神🧑🏻🦽,現將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學生納入本市居民醫保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參保對象
本市各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簡稱“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製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納入本市居民醫保覆蓋範圍。
二🏌🏼♀️、關於資金籌措
大學生實行個人繳費👨🏽⚖️。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居民醫保中小學生標準執行🧍🏻♀️,並隨居民醫保中小學生標準同步調整👏🏿。2011年為每人每年80元。
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納入居民醫保𓀈,其政府補助按原標準核撥至居民醫保基金統籌使用🙍🏻;普通門急診保障按原規定執行。
三、關於保障待遇
㈠ 住院醫療待遇(包括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下同)。大學生住院醫療待遇與居民醫保中小學生待遇接軌,並隨居民醫保中小學生待遇同步調整。2011年的標準為🤦🏽♀️:大學生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個人自負。
㈡ 普通門急診醫療待遇
1. 大學生校內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各院校按不低於90%支付,其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2. 校外門急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居民醫保中小學生門急診待遇支付🕓🏌️,並隨居民醫保中小學生待遇同步調整。2011年的標準為🧕🏽🔟:門急診醫療費用設置起付線300元,年累計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部分,在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院校支付65%,個人自負35%🙆🏿;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院校支付55%,個人自負45%🐃🛄;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院校支付50%🐰,個人自負50%。
四𓀈🕵🏽♀️、關於貧困家庭大學生幫扶補助
㈠ 本市低保家庭大學生的個人繳費及門急診起付線享受政府補助𓀕,具體辦法按照《關於本市城鎮低保家庭成員參加本市2011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及門診起付線補助有關事項的通知》(滬民救發〔2011〕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㈡ 本市重殘大學生參保的個人繳費以及門急診起付線享受政府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本市居民醫保的相關規定執行👊🏻。
㈢ 符合各院校困難補助標準貧困家庭大學生的個人繳費和門急診起付線補助,由各院校大學生幫困補助金解決🫡。
㈣ 各院校要繼續做好大學生醫療幫困工作👩🏿🎤,對個人自負醫療費(包括治療大病重病所需非醫保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有困難的學生給予幫助。
五👍🏻、關於就醫和結算
㈠ 大學生在本市住院實行定點醫療(急診住院除外),定點醫院由各院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合理確定。大學生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印製的住院結算憑證就醫👼🏽,發生的符合醫保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後🖍,向所在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㈡ 大學生在外省市發生急診住院,或因病等休學期間需要在外省市住院醫療時,應到所在地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墊付後,在出院或治療後6個月內,由院校統一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㈢ 大學生在本市普通門診實行院校醫務部門就診和轉診醫療。大學生經院校轉診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因病等休學期間在外省市發生的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墊付後⛹️,回院校按規定報銷。
六、關於建立大學生補充保險
加快推進建立本市大學生補充醫療保險🧑🌾,進一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七、關於監督管理
醫保部門要切實做好大學生納入本市居民醫保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檢查力度,確保居民醫保基金以及大學生普通門急診補助資金合理使用🙆🏽♀️。
八👩🏿🌾、關於過渡期
㈠ 大學生納入本市居民醫保設置過渡期,從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
㈡ 本通知實施前已享受本市大學生醫療保障待遇的在校大學生,其個人繳費由市財政全額補助,醫療待遇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至過渡期結束🍲。
㈢ 過渡期內入學的大學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惡性腫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需要住院及門診治療的,其醫療待遇暫按原規定執行👳🏽♀️,具體為🧛🏼♀️:住院醫療費用設置起付線(三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100元;一級醫院50元),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
㈣ 過渡期結束後,所有大學生醫療待遇🛝、個人繳費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九、其他
㈠ 大學生納入本市居民醫保後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等的管理🤠,按照本市居民醫保有關規定執行🙎🏼♀️,其他管理問題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
㈡ 各院校要繼續做好本院校大學生就醫管理及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等工作,確保本市大學生納入本市居民醫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㈢ 大學生納入本市居民醫保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另行製定。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