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錄)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 漢語言文字為摩臣2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摩臣2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摩臣2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錄)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 漢語言文字為摩臣2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摩臣2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摩臣2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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